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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能力显著提升,对产品的需求也随之增高。但生产厂家数量繁多,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所以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屡见不鲜。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因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责任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均对产品生产者责任进行了规定, 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2年9月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案由检索“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显示民事裁判文书4862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9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90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326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分别为(2020)苏民申9836号、(2022)鄂民申285号、(2021)晋民申1140号、(2021)苏民申3251号、(2020)冀民申2179号。
理论提点
一、产品生产者责任的概念
产品生产者责任是指为流通目的而加工、制作产品的人,在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于产品的生产者而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生产者证明其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二、产品生产者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民事权益损失。缺陷产品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因缺陷产品遭受损害。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既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
第三,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在未依法定程序否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效力之前,法院不认可生产者对案涉产品的鉴定结果。
案件:珠海经济特区佳荣食品有限公司与南京邦瑞贸易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苏民申983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邦瑞公司购入佳荣公司生产的案涉食品并在超市销售,2018年4月18日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测报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邦瑞公司销售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香辣小生花生为由,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相关损失已经实际产生。佳荣公司在前述检测报告作出之后虽然自行委托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检测,结论为相关样品过氧化值符合标准,但未依法定程序否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佳荣公司作为生产者向销售者邦瑞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二:
生产者应对产品整体承担责任,不能因产品的缺陷部分并非由其生产,而主张其不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案件: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雄钢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鄂民申2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动汽车生产者,应当举证证明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但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且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车辆管理信息亦证实,涉案车辆自燃之前,发生了电池绝缘故障。事故发生后,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还因电池绝缘故障召回了部分车辆,其中包含涉案车辆同类型车辆。案涉车辆系中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其电池部分作为配件,是否由其生产,不影响其作为车辆生产销售者承担的责任。
实务要点三:
产品出厂后,消费者对产品进行改装改造,生产者对改装改造部分所造成的消费者损失不承担责任。
案件:榆社县康达汽车维修救援有限公司与东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晋民申114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榆社康达公司与东风专汽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机动车销售发票、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分析报告、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车辆并非榆社康达公司直接从东风专汽公司处购买和接收,而是由其他公司向榆社康达公司销售、交付;且根据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分析报告》的分析意见:涉案车辆大厢不是东风专汽公司生产的物质特征。因此可以认定本案涉案车辆的大厢系在自东风专汽公司出厂后更换。榆社康达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出现破损问题的该涉案车辆大厢系东风专汽公司生产或更换,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对榆社康达公司要求东风专汽公司向其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四:
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无相关质量证明,仅在产品上设置风险警示牌,属于产品存在缺陷。
案件:南通高川商贸有限公司、李某喜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苏民申325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液压升降平台设备档案不齐全,无铭牌、无产品合格证、无使用维护说明书,无平台发生故障后防止坠落的安全防护装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未在产品上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足以证明案涉液压升降平台存在质量缺陷。虽然晶辉特公司在防护栏上安装了“严禁货梯载人”的警示标识牌,但此应为液压升降平台在正常运行情形下对使用用途所作的限制,而非在故障检查情形下亦禁止人员踩踏平台的风险提示。
实务要点五:
产品存在缺陷,但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系消费者过错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件:任某霞、李某发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冀民申217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申请人生产的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但造成涉案事故的主要原因系李某月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逆行,申请人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李某月的死亡与被申请人所生产的车辆的缺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故此,二审法院未支持申请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
· 小结 ·
随着人民群众消费能力的增长,其对于产品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如何在受到缺陷产品损害之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的问题。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可以得出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其一在未依法定程序否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效力之前,法院不认可生产者对案涉产品的鉴定结果;其二是生产者应对产品整体承担责任,不能因产品的缺陷部分并非由其生产,而主张其不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其三是产品出厂后,消费者对产品进行改装改造,生产者对改装改造部分所造成的消费者损失不承担责任;其四是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无相关质量证明,仅在产品上设置风险警示牌,属于产品存在缺陷;其五是产品存在缺陷,但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系消费者过错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