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树凰 新闻来源:泽州县检察院
摘要: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战略判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高水平、更丰富内涵的需求,这都对做好新时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新一届高检院党组和张军检察长高度重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检察机关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心比心对待群众信访,及时回应解决群众诉求,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公信。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能力素质,不断开创新时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新局面。
关键词:控告申诉 信访 法律监督
引 言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明确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我们要把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善于用法治思维来审视当前控告申诉工作,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笔者在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基础理解上,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并结合相关法律实务经验,拟通过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研究与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及时就地解决好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转型升级大局服务。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具体职能及性质
(一)控告申诉检察的具体职能
1、受理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方式反映的控告、申诉等信访事项;
2、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及其他刑事处理决定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3、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4、处理党委、人大、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和本院检察长批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5、督促本院相关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并答复控告信访人、申诉人,共同做好息诉工作;
6、办理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赔偿,使受害人及其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
7、收集报送信访、控告、申诉检察信息,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
8、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反映检察机关办案违法的申诉或控告等刑事监督案件。
(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性质
1、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窗口性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司法形象上承担着更重要的责任。控告申诉部门直接面对来自各方的群众,人民群众通过“信、访、网、电”等渠道表达诉求,包括控告、申诉、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及大量普通信访等案件,接待工作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诸多法律,包括社会学、心理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相关知识和社会阅历,需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检察官担任专职接待人员,从而提高处理信访的效率,履行好控告申诉检察窗口职能。
2、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性质。检察机关担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特别是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体现的更加突出,承担着对信访案件依法受理、移送、催办、答复、反馈,确保受理的群众控告、申诉案件能依法高效的解决的职能。对不服检察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的控告,是对案件质量进行的又一次把关,并做好申诉人的心理疏导和安抚工作。通过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
3、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矛盾化解性质。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承担着对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以及对信访信息分析研判的职责。对于群众的合情合理合法诉求,要穷尽法律措施,尽可能予以满足,能当场解决的应当场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也要给当事人一个解决的时限。对于诉求没有法律政策支持,但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要用好相关法律政策给予帮扶救助,帮助解决好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对于诉求无理的,也不能简单回绝,还是要做好思想工作,既要讲清法理,又要讲明事理、讲透情理,解开思想疙瘩,做到法结事结心结同步解。
二、当前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1、内外办案联动不够。受理信访案件分流办理后,无论从内部控申部门分流到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办理的案件,还是从外部转交公安、法院、监察委办理的案件,对接工作上不顺畅,跟踪监督、掌握办理结果不足,“入口”与“出口”不相一致,当事人或群众“多头跑路”仍然存在。
2、信息化建设和检务公开等司法便民措施还不够。控告申诉信息同相关单位之间互联互通不够,还不能够为准确、快速办理信访事项提供便捷。检务公开做为单向的宣告式公开,在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等方面有一定局限性,智慧检务还需加强。网上受理控告、申诉等信访案件少,利用网络与群众沟通信息不够,应用意识不强,没有充分发挥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表达诉求、提高接访工作效率的作用。
3、执法办案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干警办理刑事申诉、赔偿等案件的质量还不高,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效率还较低、在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等方面能力还不足,总结典型或新型控告申诉案例不足,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操作使用还不够熟练,有的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性不强。
4、司法救助还需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还停留在“申请才救助”的被动局面上,向社会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不知道司法救助相关规定,主动申请救助少。司法救助的触角延伸的不够,对于不属于司法救助范围或者救助金额少不能够解决困难的,帮助控告申诉人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的方法和手段不多。
(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问题存在的成因
1、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涉及检察司法保障、人员合理配置等还没有完全理顺。在申诉信访、司法救助等工作实践中,与行政、纪检监察、司法各部门联动推进工作还有不足,工作制度措施还不完善。
2、信息化学习应用不够。随着检察服务信息化系统平台初步建成投入使用,存在专业人员少、操作不熟练、便利群众不明显、各县市建设推进不平衡等情况,需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促进信息化业务开展运用。
3、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作为基层检察控申部门,配备干警仅3名,无一专职控申人员。同时,由于业务的多样性,控申检察干警要精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相关业务,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多方面的知识,导致现有控申队伍力量薄弱任务繁杂,影响了控申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4、宣传工作不到位。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宣传方式单一,深度、广度不够,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及其职能了解不够,社会支持和群众参与度还不高,影响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完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全面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庄严承诺,建立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该制度是新时代控告申诉检察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共享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政治责任,是积极妥善化解检察环节信访矛盾纠纷、促进提升信访法治化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检察窗口业务职能、提升司法办案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控申检察应当规范来信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回复等,全面清理积压信件,建立定期报告、全程跟踪办理答复、加强督导检查等工作机制,切实将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落到实处。
(二)有效防范重大检察信访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检察系统,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主战场,要增强忧患意识,着力防范化解重大检察信访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坚决做好建党100周年庆典活动等敏感节点期间信访维稳工作,要成立信访维稳工作小组,制定工作预案,集中开展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严格落实值班、领导接访、“日报告”“零报告”等制度,随时做好活动期间赴省进京维稳工作。坚决做好重点人群的风险防范,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结合,积极稳妥做好涉军、涉众等特定利益群体稳定工作,加强对非正常上访等重点人群的排查梳理,健全分级分类动态管控机制,逐一落实管控、帮教、帮扶措施,严防发生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坚决压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属地原则,从源头化解矛盾,做到早发现、抓苗头、细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要有专人处理、有调处方案、有解决时限,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
司法救助是扶危济困的民生工作,检察机关应将司法救助工作精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对符合法定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生活贫困的军人军属、生活贫困的未成年人、生活贫困的残疾人、生活贫困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特别是因案致贫返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户等精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对象当事人及时提供有效帮扶。为进一步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力度,控申检察应主动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搭建工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效果互促。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分类帮扶,强化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联合回访等工作,及时更新台账,持续精准施策,确保检察环节“应救即救”“应救尽救”。常态化推进年度消灭司法救助空白点工作,在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全面落实司法救助责任,形成全院“一盘棋”的司法救助格局。同时积极将司法救助融入社会救助格局,主动加强与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以多元救助共同筑牢社会底线安全网。
(三)加强检律协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刑事诉讼中,辩护权是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保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实现控辩双方平衡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等权利,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要建立检律定期会商机制,加强检律协作,深化检律良性互动,常态化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监督工作,实现律师维权控告申诉案件的线索移送和案件信息共享,扎实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不断提升“四大检察”工作质效。
(五)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实现文明接访。
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科学设定审查受理与甄别分流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畅通和规范“信、访、网、电”等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加强释法说理和疏导引导,防止因入口不畅或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极端事件。要严格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检察长接访制度、阅批群众来信、公开听证、信访积案清理等化解群众矛盾纠纷工作,依法及时受理解决群众诉求,不断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完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热情文明的接待群众,要把“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给上访群众依靠感和温馨感,成为他们的“贴心人”和“主心骨”,最大限度的运用“法”、“理”、“情” 去教育、感化他们,把信访案件解决在初发环节。针对结案标准高、息诉难度大、任务艰巨的信访疑难积案,通过开展定点接访、重点约访、联合接访活动,畅通信访通道,实现接访稳控无缝衔接,把信访案件解决在初发环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积极开展公开听证,规范息诉化解工作机制。
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探索分层次、分类型、简便易行的公开审查程序,综合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形式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建立息诉化解双责机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努力解决“做息诉工作的不了解案情、了解案情的不参与息诉工作”的突出问题,合力做好控告申诉案件的息诉化解工作。健全息诉化解上下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上级检察院与下级检察院、原办案检察院在息诉化解工作中的上下联动机制,实现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工作联动。拓展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对于已穷尽法律程序、已解决合理诉求,仍坚持信访的,可探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律师、学者以及基层群众等共同参与息诉化解工作,增强息诉化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支持度。
(七)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着力打造智慧检务。
加强信息化建设,切实做到同公安、法院、各级信访部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准确、快速办理信访事项提供便捷和保障。加强智慧检务建设,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建设为契机,高标准建成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接受监督于一体的检察服务平台,整合登记接收、受理流转、督查督办、答复反馈、进展查询等环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积极推进网上信访,提高12309移动客户端(APP)和公众微信号信访的普及率,加强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切实在司法便民领域创新路、有作为。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办案“三个规定”和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树立良好形象。以实战实用实效为导向,开设“新时代控申检察”大讲堂,加强业务培训,鼓励控申领导干部上讲台,着力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加强对下业务指导,通过检答网、指导性案例、个案指导、专题授课等方式,定期梳理、深入研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加大对共性问题指导力度。
结 语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作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检察机关内部社会矛盾纠纷最集中的部门,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新时代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检察机关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主动适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以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为主责,以强化法律监督和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巩固涉法涉诉信访和规范司法活动工作成效,精准目标定位,统筹推进工作,全面推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