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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孙聊再审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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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能否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日期:2023-09-13 点击:18次

    申请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能否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进行救济黄月雪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20)粤执监6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关于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的认定
    日期:2023-09-10 点击:18次

    关于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肖某弄虚作假、骗取职称,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应追究党纪责任。同时对其骗取所得的正高级职称,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上述违纪行为应当数错并罚。

  • 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
    日期:2023-09-09 点击:18次

    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既包括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即对地域管辖的调整,也包括上下级法院间的移送,即对级别管辖的调整。下级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应由其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

  • 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日期:2023-09-09 点击:13次

    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仅提出抗辩而未提出反请求时本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但案涉协议系双务合同,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具有牵连性,此种牵连性不仅体现为履行的牵连性,而且还体现为存续的牵连性,该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中双方均享有履行抗辩权。因而在一方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基于此种牵连性,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不因某一方未以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行使权利而消灭,否则将使对待给付沦为事实上的单方给付,使合同法专门针对双务合同规定的履行抗辩权失去其应有之意。

  • 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日期:2023-09-09 点击:17次

    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仅提出抗辩而未提出反请求时本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但案涉协议系双务合同,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具有牵连性,此种牵连性不仅体现为履行的牵连性,而且还体现为存续的牵连性,该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中双方均享有履行抗辩权。因而在一方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基于此种牵连性,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不因某一方未以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行使权利而消灭,否则将使对待给付沦为事实上的单方给付,使合同法专门针对双务合同规定的履行抗辩权失去其应有之意。

  • 当事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法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日期:2023-09-08 点击:19次

    当事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法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 蒲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日期:2023-09-08 点击:19次

    蒲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在生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要敢用、会用、善用法定调查手段,上下联动、一体协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全面查清争议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可以采取类案检索、专家论证、检法交流等多种方式厘清法律适用标准,通过抗诉,推动检法两院形成司法共识,促进检察监督标准和裁判标准的统一。

  • 熊某某、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虚假诉讼裁判结果监督案
    日期:2023-09-08 点击:14次

    熊某某、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虚假诉讼裁判结果监督案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强化协作联动,合力查清当事人合谋制造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在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同时依法对虚假民事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实现对虚假诉讼的全方位监督。

  • 刘某合伙协议纠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
    日期:2023-09-08 点击:16次

    刘某合伙协议纠纷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民事保全程序中,人民法院采取查封、解除查封、变更查封等措施,既关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也关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就诉讼保全环节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案件事实,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明知存在风险而签订合同不能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
    日期:2023-09-06 点击:11次

    明知存在风险而签订合同不能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行政法规禁止在风景名胜区采矿,当事人甘愿冒风险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后政策下发导致探矿权不能延续,此种风险属于商业风险,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的规定解除合同。法律只保护法律风险不保护商业风险,商业风险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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