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既不返岗,也不请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能否按“自动离职”?
♢案例索引:季云丽与广佳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2023)京民申1232号】
♢裁判要旨:根据双方往来联络记录,自2020年5月6日,广佳建设公司多次询问季云丽返岗时间安排,且就季云丽针对返岗所提出的疑问及季云丽“目前怀孕,不便移动”口头陈述,先后予以了相应的情况核实告知及有关请假事宜的办理提示和要求。至5月18日,广佳建设公司再次向季云丽做出要求其及时返岗工作,或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告知,并提示季云丽目前未返岗复工状态已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继续下去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处理。至7月2日,季云丽仍然是既未返回广佳建设公司上班,亦未向广佳建设公司办理相应请假手续的状态,广佳建设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此视为季云丽自动离职,通知季云丽办理离职手续,理由正当,依据充分。季云丽在庭审中自述其没有向广佳建设公司提交疾病证明书和请假申请书,也没有说请假多久,其仅以一直在就请假事宜与广佳建设公司进行沟通为由主张未复工期间病假工资及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民申1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季云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季云丽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佳建设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4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季云丽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对季云丽工资支付日期、支付数额的判决存在错误。季云丽于2020年7月3日收到广佳建设公司发送的自动离职通知,一审法院认可季云丽2020年4月1日至5月8日居家办公,但对此数额存在计算错误。广佳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季云丽2020年4月份工资15000元,2020年5月1日至7日,有三天法定节假日,应当支付三倍工资,有四天的休息日,应当支付两倍工资,有一天正常工资,五月份的工资为12413元,合计27413元。2.一审法院对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未支持。季云丽认为,在此期间提交的疾病证明书中载明其因病需要休息,故应该支付上诉人医疗期工资。3.一审法院未支持季云丽请求广佳建设公司支付石景山项目奖金20万元,厦门项目奖金6万元。4.一审法院判决广佳建设公司支付季云丽未休年休假的日期存在事实错误,广佳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季云丽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7月3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5.季云丽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确存在因新冠疫情等影响不能返京,加之身体不适不能返岗,并且及时与广佳建设公司沟通请假事宜,询问解决情况,但广佳建设公司未明确告知季云丽解决事宜,并且含糊其辞,经多次询问请假事宜,也同意季云丽休假,后来无故向其下发自动离职通知书,存在明显不合理。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广佳建设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有严格的考勤制度和流程,员工在钉钉系统提交请假手续后,公司人事部门统一整理请假信息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季云丽明知公司的请假制度和程序却拒不执行。自2020年5月6日,广佳建设公司多次询问季云丽返岗时间安排,且就季云丽针对返岗所提出的疑问及季云丽“目前怀孕,不便移动”口头陈述,先后予以了相应的情况核实,告知及有关请假事宜的办理提示和要求。至5月18日,广佳建设公司再次向季云丽做出要求其及时返岗工作,或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告知,并提示季云丽目前未返岗复工,状态已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继续下去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处理。时至7月2日,季云丽仍然是既未返回广佳建设公司上班,亦未向广佳建设公司办理相应请假手续的状态,广佳建设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此视为季云丽自动离职,通知季云丽办理离职手续,理由正当,依据充分。(二)季云丽主张奖金没有事实依据。广佳建设公司并没有与其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公司也从未答应给其奖金。(三)原审法院对于季云丽工资支付日期、支付数额认定正确。原审法院认定季云丽自2020年5月8日以后未提供劳动,事实认定正确,广佳建设公司无需支付2022年5月8日以后的工资。(四)季云丽主张医疗期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且超出原审范围增加诉讼请求,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季云丽在原审自认其没有向公司提交疾病证明书,其庭上提交的疾病证明书也没有写明休息时间,其主张医疗期工资没有依据。(五)季云丽已经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条件,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广佳建设公司认为无须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未得到法院支持,且季云丽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并履行完毕,为尽快定纷止争,广佳建设公司未就此项申请再审。但广佳建设公司并不认可应当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季云丽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双方之间关于返岗上班事项的联络情况,显示广佳建设公司向季云丽明确的复工时间为2020年5月8日。季云丽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虽显示有5月1至7日关于工作事项的联络内容,但并不足以体现广佳建设公司要求季云丽必须在该假期期间完成工作,故季云丽要求按照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加倍计算此间工资支付金额,依据不足。一、二审判决对工资差额认定正确。季云丽于2020年5月9日起未提供劳动,其主张该日之后的工资缺乏依据。
根据双方往来联络记录,自2020年5月6日,广佳建设公司多次询问季云丽返岗时间安排,且就季云丽针对返岗所提出的疑问及季云丽“目前怀孕,不便移动”口头陈述,先后予以了相应的情况核实告知及有关请假事宜的办理提示和要求。至5月18日,广佳建设公司再次向季云丽做出要求其及时返岗工作,或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告知,并提示季云丽目前未返岗复工状态已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继续下去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处理。至7月2日,季云丽仍然是既未返回广佳建设公司上班,亦未向广佳建设公司办理相应请假手续的状态,广佳建设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此视为季云丽自动离职,通知季云丽办理离职手续,理由正当,依据充分。季云丽在庭审中自述其没有向广佳建设公司提交疾病证明书和请假申请书,也没有说请假多久,其仅以一直在就请假事宜与广佳建设公司进行沟通为由主张未复工期间病假工资及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对其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一、二审判决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数额认定正确。
关于项目奖金,广佳建设公司否认双方之间有关于季云丽所主张石景山及厦门项目奖金分配的约定,季云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佳建设公司对其所诉项目奖金作出支付承诺。一、二审判决对季云丽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季云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季云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史利晖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