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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孙聊再审专栏简介

正义不缺席,申诉我在线 !大家好,我是孙超律师,欢迎关注老孙聊再审。

  • 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应当如何认定?
    日期:2023-11-09 点击:13次

    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应当如何认定?再审申请人郑财文因与被申请人临高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高城投公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琼民终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执行异议中关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的理解
    日期:2023-11-08 点击:22次

    执行异议中关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的理解再审审查中王茂高到庭陈述,买受人购买房屋后,联系办理过户手续,因其在外地,不能配合办理。后来王某更换了两次手机号,证人张某的证言能够与之印证。故王茂高已认可买受人向其提出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的积极行为,是王某原因导致未能办理。买受人对此已完成举证。目前亦无证据证明买卖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损害张伟债权的情形。

  • 明知被告坐牢,还按原址发送开庭传票并缺席判决,被最高院指令再审
    日期:2023-11-07 点击:14次

    明知被告坐牢,还按原址发送开庭传票并缺席判决,被最高院指令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法院仍按其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中所载送达地址邮寄开庭传票被退回,导致该当事人未参与庭审审理。该当事人系因被刑事羁押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不属于《民诉法》第144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法院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即缺席审判,剥夺了其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

  • 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9号)
    日期:2023-11-06 点击:16次

    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9号)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再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如毒品犯罪罪犯等假释适用条件的审查把关。要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注重实质化审查,准确认定涉毒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有无再犯罪危险。罪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意图获得假释的,表明主观上未能真诚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的,应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办理,延伸监督效果。

  • 最高法: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
    日期:2023-11-06 点击:116次

    最高法: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食品药品纠纷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而不应定性为刑事案件;本案一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 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可在该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
    日期:2023-11-05 点击:17次

    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可在该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永顺公司主张原判决没有查清实际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等事实,未准许其调取由周志勇持有的永顺公司账目的申请。对此,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石通公司和万隆公司并非合同相对人或担保人,永顺公司账目与案件争议焦点也无关,原判决的处理并无不妥。

  • 银富矿业公司与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23-11-04 点击:22次

    银富矿业公司与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中,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非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而是补偿协议纠纷,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确定的补偿金额也不够准确,遂依法予以纠正。本案的再审改判,不仅合理补偿了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增强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的信心,还发挥了护航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

  • 管来洗砂厂与三明交建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日期:2023-11-04 点击:46次

    管来洗砂厂与三明交建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生效再审判决认为,管来洗砂厂在其采矿许可经营期限内,因案涉高速公路的建设,与三明交建公司签订了意向书,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同意压覆,导致沙县国土资源局未予办理采矿证延续登记手续。根据相关鉴定报告,管来洗砂厂矿区受高速公路建设影响的资源量占矿区总资源量的86%。案涉高速公路建设压覆了矿区,导致该矿区客观上无法继续开采。遂判决:三明交建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向管来洗砂厂支付补偿款285.64万元及利息,并支付鉴定、评估等费用。

  • 最高法院涉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要点七则
    日期:2023-11-03 点击:15次

    最高法院涉股权转让纠纷裁判要点七则与项目公司有关的债务,转让方应当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予以充分披露。转让方未予充分披露,主张只要受让方尽到审慎义务审查相关文件,即可知悉项目公司相关债务,不能视为明确告知。受让方是否尽到审慎义务,依法均不能免除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讼争之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适用
    日期:2023-11-01 点击:24次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讼争之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适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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