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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规专栏简介

监督法规

  • 关于检察院监督中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规定
    日期:2023-12-04 点击:17次

    关于检察院监督中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六条   检察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

  • 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期:2023-11-29 点击:16次

    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 关于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衔接的规定
    日期:2023-11-27 点击:26次

    关于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衔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如果接收建议的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是否应当继续采取监督措施?这一问题在原规则条文起草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对同级人民法院没有约束力,如果接收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应当采用提请抗诉这一刚性监督手段继续监督,以保证监督效果。

  • 关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再次抗诉情形的规定
    日期:2023-11-26 点击:15次

    关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再次抗诉情形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一次为限。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对抗诉维持判决再次抗诉,检察机关均以跟进监督属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进行答复。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依职权”,避免当事人误解为授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再次监督。

  • 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规定
    日期:2023-11-25 点击:24次

    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规定本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时检察人员的出庭职责。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既可以充分了解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情况,也便于对再审庭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两名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出庭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着制式检察服。

  • 关于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规定
    日期:2023-11-25 点击:16次

    关于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审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履行职责较为便利,也符合对审判程序实行同级监督的原则。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由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自行派员出席下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法庭更为适宜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派员出庭。

  • 关于审判程序违法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书》的制作及发送的规定
    日期:2023-11-22 点击:54次

    关于审判程序违法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书》的制作及发送的规定为了体现检察监督的规范性与严肃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制作《检察建议书》,而不能采用口头方式提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卷宗,与《检察建议书》同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 关于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规定
    日期:2023-11-22 点击:44次

    关于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规定审判人员职务违法与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能够证实审判人员存在违法履行审判职责或者与履行审判职责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审判人员涉嫌违法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但检察机关因民事调查核实手段有限、刚性不足,难以查清相关事实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移送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问题线索。

  • 关于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法院说明案件执行情况的规定
    日期:2023-11-21 点击:17次

    关于人民检察院要求人民法院说明案件执行情况的规定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及时作出执行裁定的;不按照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导致执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法不受理执行复议、异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依法应当改变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改变、解除的;其他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等等。

  • 关于执行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适用依据的规定
    日期:2023-11-20 点击:20次

    关于执行人员违法行为检察监督适用依据的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规定了依据执行工作“一案双查”制度,即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协作配合,统筹督查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和干警违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一案双查”的线索来源包括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人民检察院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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