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二条 检察院依照本章规定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判程序违法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书》的制作及发送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为了体现检察监督的规范性与严肃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制作《检察建议书》,而不能采用口头方式提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卷宗,与《检察建议书》同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司法适用:
1.《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文书,其主送机关是同级人民法院,无须将《检察建议书》直接发送申请人,由检察机关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较为适宜。此外,在确有必要时,检察机关也可以《通知书》发送其他当事人。
2.关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法院回复时间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1个月的回复期限,《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规定2个月的回复期限,那么应当适用哪一规定呢?经研究认为,法院对审判人员违法检察建议回复期限应为1个月。主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系“两高”会签文件,对法院有直接约束力,且《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两高”会签文件属于“另有规定”的情形,因此,应当适用“两高”会签文件规定。
关联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
2.《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