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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规定

日期:2023-11-25 来源:| 作者:|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四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根据上述规定,本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时检察人员的出庭职责。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既可以充分了解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情况,也便于对再审庭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两名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出庭时,出庭的检察人员应当着制式检察服。

修订中,有意见认为,应完善人民监督员参与法庭再审旁听工作。经研究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我国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应当接受群众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为司法民主提供了新的实现形式,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促进检察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应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官出席法庭的公开审理案件,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对检察官的出庭活动进行监督。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情形。因此,本次修订增加本条第2款规定。

司法适用:

1.关于出庭人员人数、资格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检察人员或者书记员出席再审法庭。出庭的检察人员中,应当至少有一人具有检察官资格。

2.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在代表检察机关履行出席法庭任务的同时,也代表着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任务,双重身份统一于出庭的检察人员一身,而且与之相适应的双重任务的实现,也是通过和统一于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过程中。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213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19条

3.《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8条、第10条

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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