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规
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的规定本条明确了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对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予以接收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该规定体现了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对外“窗口”职能,有利于检察机关统一对外开展工作,也有利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全面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关于对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及申请监督案件进行处理的规定本条所称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原审结束后提交的证据,不包括原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本条所称的虚假陈述是指当事人故意对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不包括过失。同时,本条第1款“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是指按照本规则第37条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
关于检察院案件线索移送和通报的规定检察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向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通报民事诉讼监督线索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法官职务犯罪案件,而是拓展到了涉黑涉恶、“套路贷”等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民事虚假诉讼等案件线索。由于上述线索都属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因此本条规定其他职能部门发现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
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的规定请示案件应以省级人民检察院名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省级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部门不得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以此类推。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由本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
关于制作民事检察法律文书的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是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载体,应当统一、规范。
关于检察院发送法律文书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送达,人民检察院发送法律文书时可以予以参照。
关于补正法律文书笔误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制作,本条明确规定,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时,应当采用补正决定书的方式予以补正。
关于建立民事检察案卷的规定民事诉讼监督卷宗是反映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重要载体,因此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卷是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办理案件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与案件办理工作相关的材料,按照一定的原则、顺序建立案卷,并按照相关要求按期归档。
关于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费和相关费用的规定复制卷宗、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和勘验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人民检察院不代收代付。
关于民事检察建议案件办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为适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建议的新功能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并于2019年2月26日正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