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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衔接的规定

日期:2023-11-27 来源:| 作者:| 阅读:7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一般不得再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衔接的规定。

条文释义: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如果接收建议的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不予采纳,是否应当继续采取监督措施?这一问题在原规则条文起草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再审检察建议对同级人民法院没有约束力,如果接收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应当采用提请抗诉这一刚性监督手段继续监督,以保证监督效果。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同一案件中不能重复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如果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无论接收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采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都不应再对该案提请抗诉。经研究认为,上述两种意见都过于绝对,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都是法定监督方式,既不能把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提请抗诉的前置程序,也不能绝对排斥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的重复适用,实践中应当把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两种监督方式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以实现监督目的和效果。基于以上认识,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如果人民法院已经采纳建议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就已经实现,无论再审结果是否采纳了监督意见,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得再将该案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司法适用:

考虑到实践中案件的复杂化,为了避免过于绝对,条文中采用了“一般不得”的表述,对于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明显错误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对该再审裁判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另外,如果同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者拒绝启动再审程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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