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梅与任某文执行监督案——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情形
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
案件编号:2024-17-5-203-006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情形。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执异863号执行裁定(2022年8月26日)
执行复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执复3号执行裁定(2023年1月17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10号执行裁定(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