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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

案外人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的,原则上应该向首封法院提出

日期:2024-07-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裁判要旨

执行案件中,涉案财产上有多个查封,案外人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的,原则上应该向首封法院提出。

案外人仅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综合考虑①轮候查封法院是否取得处置权,②案外人权利是否与轮候查封当事人利益产生了实际冲突,③是否具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以及④案外人权利保护与首封、轮候查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

案例索引

案件类型:执行监督

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28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203-052

基本案情及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22)闽01民初256号原告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2年3月29日轮候查封了被告坐落于北京市某某区某某路的房屋。

案外人邢某某向福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措施,理由是邢某某于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合法占有该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非因其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其对涉案房产享有能够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

福州中院查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2021)京0107执12121号执行文书查封了涉案房产(系首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

福州中院认为,该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案外人邢某对轮候查封标的提出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据此,福州中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2)闽01执异251号执行裁定,驳回邢某某的异议申请。

邢某某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主要理由:一、复议申请人对于案涉房产享有能够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二、福州中院的轮候查封亦是施加于复议申请人房屋之上的执行措施。

福建高院认为,查封是指执行机关为达执行目的,限制或强行剥夺被执行人对其特定财产的处分权而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先的查封解除后,轮候查封才生效,如果在先查封的财产已被处分,则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效力,可见,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的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在转变为正式查封之前,其效力尚未显现,仅产生预期效力。涉及本案,涉案房产已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复议申请人处分涉案房产的权利受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措施而非福州中院轮候查封的限制,故复议申请人对尚未正式生效的福州中院轮候查封提出异议,并不能起到解除设置于涉案房产之上处分限制的效果,复议申请人应当向首先查封法院而非轮候查封法院提出异议。据此,福建高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闽执复220号执行裁定,驳回邢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执异251号执行裁定。

邢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要理由:一、福州中院的查封措施客观存在。二、轮候查封同样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条规定并未对查封或轮候查封作出限制性规定。三、本案的关键在于邢某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而非其查封是否生效。四、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设置障碍。福州中院、福建高院适用法律错误,增加了邢某权利救济的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289号执行裁定,驳回邢某某的申诉请求。

最高院裁判理由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轮候查封对于特定标的物的查封效力是待定的。轮候查封生效的条件是在先的查封依法解除,生效的时间即在先查封解除的时间点。

本案中,根据异议复议阶段查明的情况,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2021)京0107执12121号执行文书查封了涉案房产,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轮候查封了涉案房产。因此,邢某某提出异议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查封并未实际产生查封的效果,未实际起到限制转移涉案房产权利或限制作其他处分的作用。邢某某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已经与轮候查封当事人利益产生了实际冲突。邢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并不具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并无明显不当。邢某某可以依法向首封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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