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八条 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
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到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的规定。
条文释义: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的职责是加强案件管理、规范内部程序,对下级人
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属于上下级检察机关内部移送程序的案件,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更便于管理。因此,本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
对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没有经过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的受理程序,但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和规范,对此类案件,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直接到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进行受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