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抗诉 >> 监督须知

关于对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的规定

日期:2023-12-13 来源:| 作者:| 阅读:7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八条   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

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到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的规定。

条文释义: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的职责是加强案件管理、规范内部程序,对下级人

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属于上下级检察机关内部移送程序的案件,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更便于管理。因此,本条规定了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

对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没有经过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的受理程序,但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和规范,对此类案件,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直接到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进行受理登记。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