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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提级办理和下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办理的规定

日期:2023-12-12 来源:| 作者:| 阅读:1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一条   上级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检察院对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检察院办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案件提级办理和下级检察院报请上级检察院办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由于本规则删除了“管辖”一章,因此将原规则提级办理的相关规定调整至“审查”一章。关于提级办理,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已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能办理或不适宜办理,如执行司法政策或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偏差,可能有失公平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将该案件提级办理。另外,基于案件本身需要,如案情疑难复杂、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确有困难,或者由于某些其他特殊原因,下级人民检察院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院办理。

司法适用:

1.实践中,对于同级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办理的已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提级办理的,可以是上一级,也可以是上几级。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2.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已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时,应当经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同时为确保报请案件质量和报请必要性,下级检察院报请案件原则上应逐级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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