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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监督听证内容的规定

日期:2023-12-07 来源:| 作者:| 阅读:12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八条   听证应当围绕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监督听证内容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和审判、执行活动,因此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应当与公权力监督的根本属性相适应,应当围绕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正当来进行。

对于当事人在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检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为保证在诉讼监督阶段正确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司法适用:

除当事人意见外,听证员的意见也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对于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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