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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 >> 监督须知

关于一般应当提请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

日期:2023-11-28 来源:| 作者:|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一般应当提请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

条文释义:

经过多年实践,发现原规则第84条、第85条规定过于严格,没有为同级检察院对这此类再审事由实行同级监督留下任何空间,难以满足办案需求。特别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列作为检察机关最常用的两项监督事由,一律不允许同级检察院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问题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将严重制约同级检察院对再审检察建议这一效率较高、协商式监督方式的有效运用。因此,本次修订对此作了相应修改,即如果检察机关与同级法院协商一致,同级法院愿意自行纠正错案的,也应当允许同级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司法适用:

1.如果案件同时具备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情形和本条规定情形,应如何处理。如果案件同时具有两种情形,由于提请抗诉的规定系强制性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是倡导性规定,因此,原则上一般应当提请抗诉而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如果检法两院对案件经过沟通已经达成共识,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愿意自行纠正错误的,人民检察院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2.如何把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中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作出了解释,认为该条规定的情形“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经研究认为,实践中,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存在上述行为,人民检察院就可以根据该规定进行监督,而不必等到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再进行监督。

3.如果生效裁判在引用法律条文上存在笔误,或者虽然引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但实体裁判结果并无不当的,人民检察院不宜提出抗诉,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指出裁判中的错误。

关联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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