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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中向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咨询的规定

日期:2023-12-04 来源:| 作者:| 阅读:4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五条   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中向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咨询的规定。

条文释义:

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通过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在专业领域作出解答,辅助查明案件事实。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于待证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所提供的意见被统称为专家意见。

从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来看,“专家辅助人”主要功能有两个:一是专家辅助人是经当事人申请,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出庭提出意见,其角色偏重协助当事人就有关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对对方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质等活动也是围绕着对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的意见展开的;二是专家辅助人是经法庭同意决定出庭的,是在法官面对因不具备专业知识而不能作出判断的事项时,就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事项提供中立的意见以弥补其能力的不足,达到有关事项正确判断的目的,其功能是法官的助手,根据法庭的指示和派遣来履行职责。

民事诉讼监督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存在本质的不同,“专家辅助人”在两个程序中的作用也有所区别。本条规定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限制。

司法适用:

1.关于专门性问题的界定。专门性问题应当是特定领域人员才知悉或者只由一定范围内的专家掌握的知识,应当排除普通知识,即凡是相当学识经验均能掌握的,应当为常人所应知应会的知识。同时,人民检察院咨询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是对判断人民法院审判行为、执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有必要的问题。

2.关于咨询的方式。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不同,并无庭审程序,因此检察机关可以书面咨询也可以口头咨询,如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也可以邀请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相关人员参加听证;接受邀请的人拒绝参加听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综合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采信相关的咨询意见。

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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