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条文释义:
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进行的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8年以来,民事检察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稳步发展的道路,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30多年的发展,民事检察的职能不断完善,民事检察的内容也不断丰富。从监督对象的性质角度划分,民事检察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民事审判权实施监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民事检察的监督对象既包括审判权行使的结果,也包括审判权行使的过程。主要包括:一是直接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的裁判结果进行监督;二是对生效调解书进行监督;三是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对民事执行权实施监督。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执行权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使上述两项权力中所存在的违法或者错误情形都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
2018年10月24日,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广,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更高层次的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加强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主动推进检察供给侧改革,是检察机关顺应时代潮流、回应人民呼声、落实新时代新要求的必然选择。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内设机构作了系统性、重塑性、重构性改革,重组十大业务机构,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其中,将原民事行政检察厅扩展为第六检察厅、第七检察厅、第八检察厅,分别负责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明确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目标。在推进自身内设机构改革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步部署地方各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通过此次改革,民事检察办案组织将实现上下一体、总体对应、条线贯通,为解决“重刑轻民”、做强民事检察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完善案卷调阅制度。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深入推进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推动依法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
关于本规则的制定目的,本条表述为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民事检察作为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属性就是法律监督属性。一方面,由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条文较为原则,需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相关条文予以具体化和明确化,才能确保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能够依法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因此,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是制定本规则的目的之一。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予以细化,实现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既有利于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效率,也能够避免检察权的滥用,实现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因此,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也是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征求意见中,有地方建议将本条中的“民事检察职责”改为“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理由是本规则仅限于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监督,该职责是民事检察职责一部分,原条文规定外延过大,超出本规则效力范围。经研究认为,在本条中使用“民事检察职责”更有包容性,更符合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和需要,因此未采纳该意见。
关于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包含于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本规则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文件,因此,民事诉讼法是制定本规则的基本依据,规则的全部内容都是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本规则中关于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等内容,都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的规定予以细化,以便于实践中贯彻执行。同时,本规则还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设置了监督程序和工作流程,全面体现了依法监督的要求。此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也是制定本规则的依据。本规则中关于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关系、办案组织、案件办理程序等都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内容制定。除前述法律外,有关司法解释和工作文件也是制定本规则的重要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建立全国执行和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08条、第235条
2.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