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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反听证秩序进行处理的规定

日期:2023-12-07 来源:| 作者:|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检察院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听证秩序进行处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为保证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和参加听证的其

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秩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秩序的,应当区分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保证听证秩序的正常进行。对情节较轻,如当事人情绪激动、谩骂对方当事人、证人等,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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