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指派司法警察协助承办检察官履行调查核实、听证等职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指派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规则第7条明确将司法警察纳入检察辅助人员范围,但未规定司法警察的具体辅助办案职责。根据司法实践,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中,司法警察可参与听证、调查核实等环节,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本条对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作了衔接性规定。
司法适用:
本条既列举协助“调查核实、听证”,又有“等外”规定,因此实践中需要司法警察协助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等的,检察机关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指派。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