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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监督原则的规定

日期:2024-01-06 来源:| 作者:| 阅读: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条   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监督原则的规定。

条文释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民事检察工作实际,本条对民事诉讼监督原则作出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此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本规则作为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文件,也同样应当遵循该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只有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以法律的尺度严格衡量并作为定案的标准,才能确保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切忌主观片面性,要严格依法审查人民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客观的尺度区分是非、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应当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公开原则是贯彻落实检务公开制度的重要举措,本规则将公开原则贯彻始终,着力推进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平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通过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的监督,实现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要主动将民事检察工作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各类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坚决防止、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公正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居中监督,不偏不倚,不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坚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既做到实体公正,也做到程序公正。

3.诚实信用。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道德规则的法律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是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具有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功能。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扩展,其作用领域已经从私法领域延伸到公法领域,从实体法领域延伸到程序法领域;其作用范围也从最初只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开始向调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全面关系演变。征求意见中,有地方建议删除本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由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属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公权行为,并非参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活动,故不应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经研究认为,本规则所涉及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对当事人提供伪证或者虚假陈述的处理等内容均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有关。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中也明确提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原则,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为:法官应当自觉履行回避义务,即使当事人未申请回避,只要符合自行回避的条件,法官就应当主动申请退出案件的办理;法官应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审判权、执行权;在法律文书中充分阐述作出裁判的理由,包括具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禁止突袭裁判,法官应当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等。同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监督人民法院是否遵循诚信原则,同时,通过对人民法院的监督间接制约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也应当受该原则的约束。具体包括:检察官应当自觉履行回避义务,即使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只要符合回避条件的,检察官就应当退出案件的办理;禁止突袭性决定,检察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决定,认为有必要的还应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或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充分阐述是否支持当事人监督申请的理由,包括生效民事裁判文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生效民事调解书是否损害“两益”,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等。

4.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纠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具体包括: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实体利益的权利;在诉讼中享有的起诉、撤诉,增加、变更、撤回诉讼请求;申请回避;参与法庭辩论;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性权利。同时,检察机关应保障当事人在参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如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陈述意见的权利等。

5.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目标一致,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案件与公诉案件不同,公诉是承载刑事案件的主导功能,而民事案件是审判在前,监督在后,首先是人民法院承担民事司法的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启动纠错程序,促进法院重新审视并自我纠错。实现民事司法公正主要依靠各级人民法院,最终依靠审判人员;民事检察监督不是在独立、闭地完成民事案件的处理,而是通过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服务法院、协同法院实现个案的司法公正。因此,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监督活动中,应当注重监督和支持并重,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生效的错误裁判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又要认真做好正确裁判的服判息诉工作,重视防止和制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特别是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以及在诉讼中弄虚作假和拖延诉讼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司法公信建设。要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积极推动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纠错机制的紧密衔接和良性互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司法适用:

1.“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如果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以绝对真实的客观事实作为民事审判依据是难以实现的,也与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制度和审限制度相冲突。最大限度地追求客观事实无疑是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和目标,但是定案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是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被确认的事实,即“法律上的事实”,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应当是以法律上的事实为根据,而非以绝对的客观事实为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应当做广义理解,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既要关注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和决定,必须以相关法律规定为标准,不能恣意擅断,也要关注人民法院是否在法定程序内有效地采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及其相关程序规范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完成诉讼证明及裁判案件。

3.正确理解“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存在重要区别,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对自身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程序权利作出处分,甚至放弃。且民事案件多数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做到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有机结合。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7条、第8条、第13条

2.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6条、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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