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条 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任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监督侦查机关、法院等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是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制度产生与存在的重要原因。从民事诉讼监督的本质属性来看,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从民事诉讼监督的对象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监督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就提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任务;在2010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民行检察工作中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意义。2018年10月24日,张军检察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强调,“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一旦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以及出现了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都是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极大损害。民事诉讼监督的核心任务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纠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纠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维护司法权威既包括支持人民法院正确裁判,对审判权直接维护,也包括通过法律监督纠正错误裁判,维护由检察权和审判权共同形成的司法权威。
2.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监督通过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间接地维护各方面合法权益。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度在整体上必然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个整体目标是通过各个具体法律制度的不同功能协同实现的。民事诉讼监督对公益或私益的保护更多的是一种间接保护,通过维护正确裁判、纠正错误裁判,从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合法权益。要树立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按照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严格依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精准履行监督职责,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2条对民事主体的表述作出了新规定,虽然民事诉讼法还未作出相应修改,为了与最新的法律规定表述保持一致,本次修订吸收上述关于民事主体表述的新规定。
3.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法的实施就是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或控制的过程,法的实施不仅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依靠多种制度、机制和程序运行的系统工程。法律无法单独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必须依赖一种综合性的社会控制系统和各种手段方式的有机整合,法律监督就是法的实施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都可能导致国家法律实施的不统一,直接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等非正常现象的出现,而“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均是极大的损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负有重要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关联规范:
1.民法典第2条
2.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