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受理条件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监督是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不同于信访或反映情况等非诉讼程序,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应予受理:
1.申请监督人是案件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处理与其有关的案件中存在审判权或执行权行使不当的情形,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公权力行使不当的行为予以监督,因此申请监督人应当是原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认为审判权或执行权行使不当的,可以依照控告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2.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相关材料以便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当事人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且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3.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本规则专章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程序,确定了“同级受理”原则以上一级检察院受理的例外情形。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严格遵循本规则规定的受理层级及程序,所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4.当事人申请监督没有不予受理的情形。本规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诉讼原理、规律,规定了对当事人申请监督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果当事人申请监督存在不予受理情形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不予受理。
司法适用: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环节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审查内容是当事人的监督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于符合本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应予受理。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进行释明和指导。能够补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存在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