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的规定。
【条文理解】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外,当事人起诉或者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应当提交起诉状、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民事诉讼法》对简单民事案件允许口头起诉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提出抗诉必然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应当采用庄重、严肃的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条文适用】
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包括: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案件来源、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号;原审人民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原审裁判理由及处理结果;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名称等。抗诉书还应当加盖抗诉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