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抗诉 >> 监督研究

关于对民事非诉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来源:| 作者:| 阅读:7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参照本规则第六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民事非诉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的规定。

条文释义:

2019年7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包括非诉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推动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因此本条对检察机关对民事非诉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作出了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非诉执行等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可以参照本规则第六章、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司法适用:

1.本条列举情形中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七章有关执行活动监督的规定执行;列举情形中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属于审判程序,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六章有关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规定执行。

2.关于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能否适用本条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研究认为,这种情形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3.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本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审查和处理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进行监督。据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法院准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系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向仲裁或者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获得的,通过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仲裁或者公证机构处理,从而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推动对虚假仲裁、公证等突出问题的治理。

关联规范:

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3款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