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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不符合抗诉条件案件的处理规定

日期:2023-11-26 来源:| 作者:| 阅读: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三条   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上级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不符合抗诉条件案件的处理规定。

条文释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审查后,认为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应当作出相应的决定结案并制作法律文书。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之前,人民检察院通过作出不抗诉决定的方式结案,同时制作《不抗诉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本规则重新设计了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出抗诉条件的,规定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对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如果上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并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从便于发送和化解矛盾等方面考虑,上级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下级检察院向当事人发送《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如果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的决定存在错误,仍需向当事人发送《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反映。

司法适用:

1.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由于案件不存在监督申请人,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而不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关于《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释法说理。作为检察法律文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应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是阐明事实。要准确说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必要分析,说明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二是释明法理。要结合《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决定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予以列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三是讲明情理。说理要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增强司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四是繁简适当。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可能产生异议的案件,应当做好充分的说理准备,说理时要针对焦点问题,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化说理的方式、内容。五是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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