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北京高院关于办理刑事申诉、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刑事申诉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负责审查。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经两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案件的范围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上述程序均属非讼程序,适用上述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一旦发生错误,有相应的程序予以纠正或者救济,不需要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亦不必要对此类判决、裁定提岀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检察建议不必然发生案件再审的法律效果,接受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指南(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指南(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民事刑事案件抗诉最新规定解释(民事刑事冤案申冤最有效的办法)
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依法纠错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
有的朋友可能认为,检察院是不是也负责检查贪污腐败份子呢?可能很多人的印象还停留在《人民的名义》中,其中主角侯亮平本来是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惩处了高育良、祁同伟等高官,看起来很是威风,但其实现在的检察院便没有了专门的反贪污职能。
检察官是法官之上的法官法律监督权与检察职能的关系如何理解?对此,在理论上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是将法律监督权与检察职能并列,认为两者同属于检察权。因此,检察权既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各种职权,如侦查权、公诉权,还专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专门监督。第二种观点反对将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职权,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公诉职能是一种职能的两面,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