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信访程序终结后,仍然信访(缠访)可能涉及十宗罪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于那些有理诉求的访民,希望能通过正确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切记不要被他人利用给国家和社会添乱。
申诉、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申诉状、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申诉状、再审申请书必须由申诉、再审申请人亲自签名或单位盖章。书写申诉状、再审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笔录应由申诉人、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虽然法官也是普通人,也具有正常人都具有的同情心,但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不可能感情用事,哪怕心里百转千回,判决的依据也只能在法律的范围之内,情理只能放在自由裁量的限度内进行考量。
人民检察院举报须知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属于诬告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控告须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行政赔偿诉讼须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损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民事审判监督的监督人即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认为确有错误时,进行监督的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实现刑事审判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关键要把握好积极和谦抑的关系,在积极监督中实现权力的自我克制,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构建形成良性互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捕风捉影、臆断编造、危言耸听、到处散布、恶意举报。有的因不合理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而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有的干部在干事创业、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触碰了他人的“奶酪”,遭到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