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检察建议案件办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为适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建议的新功能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并于2019年2月26日正式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作为一部司法解释,专门对各类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条作为衔接性规定,明确了办理检察建议案件的适用依据。
司法适用: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30条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办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可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适用的对象是检察机关各部门制发的所有检察建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只适用于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办理的案件,二者是一般和特别的关系。因此,对于本规则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本规则;对于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