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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研究专栏简介

监督与抗诉研究

  • 关于对不符合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案件的处理规定
    日期:2023-11-27 点击:27次

    关于对不符合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案件的处理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提请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条件,应当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制作法律文书。对这种情况,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人民检察院以作出不提请抗诉决定的方式结案,同时制作《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 关于对不符合抗诉条件案件的处理规定
    日期:2023-11-26 点击:35次

    关于对不符合抗诉条件案件的处理规定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由于案件不存在监督申请人,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而不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 关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对象的规定
    日期:2023-11-23 点击:28次

    关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对象的规定作为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书记员的职责与审判权的行使密切相关,并且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审判人员的一些要求也同样适用于书记员,如关于回避的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书记员。

  • 关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情形的处理规定
    日期:2023-11-22 点击:39次

    关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情形的处理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 关于执行监督交办案件审查与处理的规定
    日期:2023-11-21 点击:27次

    关于执行监督交办案件审查与处理的规定对于执行监督交办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是全案提请监督,还是将部分案件提请监督?经研究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在与上级人民检察院充分沟通之后,采取全案提请监督或者部分案件提请监督。

  •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监督对象范围的规定
    日期:2023-11-21 点击:27次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监督对象范围的规定检察监督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检察监督的基本性质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是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民事执行活动。具体而言,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主要包括作出执行法律文书和采取执行措施两类。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法律文书存在错误或者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 关于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制作及发送的规定
    日期:2023-11-20 点击:24次

    关于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制作及发送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制作《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文书,其主送机关是同级人民法院,无须将《检察建议书》送达当事人,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较为适宜。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卷宗,与《检察建议书》同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

  • 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34次

    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法律文书是执法办案的重要载体,与民事诉讼监督的全过程密切相关,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管理,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加强对法律文书的管条文释义。本条明确了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 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检察案件案卷材料移送进行审核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33次

    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检察案件案卷材料移送进行审核的规定移送案卷材料是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案卷材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对案件办结后需要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利于检察机关统一案件材料移送标准,规范办案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效。

  • 关于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归口接待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24次

    关于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归口接待的规定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窗口接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查询服务工作。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等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手续,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材料的接收、管理工作,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促进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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