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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适用初探

日期:2023-03-28 来源:| 作者:| 阅读:31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上述209条变更为了第216条。

201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上述“两高”的司法解释,是针对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及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移送的,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予受理的规定,这是“两高”对依法适用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解释。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是民诉法关于民事案件受理、立案的法律规定,从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民法院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就必须依法受理案件,也就是人们现在所说的“有案必立”。那么,根据这一法律基本原则精神,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当再审。

民诉法第十六章的审判监督程序,以第一百九十八条至二百一十三条的篇幅,详细规定了法院自身及检察机关对再审监督案件受理、监督程序和监督内容。但是,在具体民事审判监督和民行检察监督办案实践中,特别是对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民行检察监督办案法律适用上,还需执法者依法科学掌握法律规定与法律实施的辩证关系,理清、认识法律适用现状,直面法律实施困难,找出正确适用法律的有效办法,指导法律的正确实施,把法律条文内含科学落实到具体检察、司法实践中。

一、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法律适用的现状

在日常民行具体检察监督办案实践中,对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中的(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法律适用易于操作和掌握,但对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中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法律适用,存在操作难、适用难的问题,给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带来了困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办案工作的有效开展,也因此带来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1、在申请人申请再审立案方面,存在受修改前民诉法立案工作的“惯性”影响和部门自身工作利益驱动,把口头答复再审申请人,做为不受理再审接待工作的习惯和首选。口头裁定答复申请人,可谓“简捷明快”,工作不留“后遗症”,能进能退,接待工作应付自如,岂不知按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用此类口头裁定应付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作法,即是对申请人申请再审权的敷衍,也是典型的不严格执法行为。

2、由于受新民诉法关于立案的法律规定认识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对当事人再审申请,一般不予书面裁定再审。究其原因是,如果没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这块进入再审的“敲门砖”,申请人欲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只能按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规定条件,决定是否受案,于是,申请人便遭遇向检察机关提供已到法院申请再审证明难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要求再审的诉求,就可能一点点被磨消。

3、以案件本身不能胜诉、“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等理由推诿、搪塞、拖延、拒绝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持这种做法的心理是,如果裁定案件进入再审,就得作出再审判决,这等同于重复昨天的“故事”,是“多此一举”的事。所以,以“不裁不审”的战术,拒申请人于再审大门之外。申请人缺少其到法院申请再审证据证明,检察机关无法律依据受理当事人的检察监督申请,申请人也因此丧失了到检察机关申请再审的法律最后救济程序。

二、检察机关适用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困境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二百零九条的对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依法确立了“法院自我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原则,这是节约检察、审判资源,把检察法律监督列为对当事人的最后一道诉讼救济程序,为当事人设立了司法救济的有效途径,不使当事人告状无门,这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科学进步的结果,是保护人权的进步,是维护当事人诉权的根本法律保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所在。但是,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的规定,在检察监督法律实践中,特别是给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依法办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申请人申请再审时限界定难。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又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民诉法上述两条规定,是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两个时间、时限诉讼节点,一是法院办理申请再审案件的时限,二是申请人申请再审案件的有效时限。检察机关按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受理案件,申请人到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很难提供其已到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和申请再审依法没有超过六个月时限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检察机关受理申请人申请再审监督案件,就很难得到这两个诉讼时限节点的证据,给检察机关受理申请人申请再审监督案件带来困难。

2、检察机关受理申请人申请再审监督案件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情形下,到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检察机关除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申请监督材料外,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符合该案件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法律要求条件。检察机关只能将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经过,当做其已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和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证据,这种做法实属无奈,因为,仅凭申请人自身到法院的申请再审经过,确实不足已证明其依法申请再审和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的客观真实存在,如果法院不认可当事人自己提供的到法院申请再审经过,检察机关就束手无策,导致申请人申请再审监督陷入困境。

3、检察机关受理申请再审监督案证据采信难。有源于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三项判决、裁定的为证据,检察机关就可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再审监督案,而适用第三项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的规定,受理申请人申请再审监督案,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和申请人是否在法定的时间内申请再审的证据搜集、采信难。口头的答复或口头的裁定,可谓“口说无凭”,检察机关受理申请人申请再审监督案,如果缺少印证法院的三个月办案时限已过和申请人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或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证据,法院就不可能依法受理检察机关移送的申请人再审监督案件,检察再审监督就不能依法实现。

三、检察机关适用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对策

申请人申请再审权是诉权的构成内容,诉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办案负有重要职责。如何准确适用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不仅是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办案面临的问题,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要站在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高度,把监督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事人合法权益两者有机相统一,依法科学准确适用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法律规定。

1、同法院协商对申请人要求再审是否驳回,应尽量采用书面裁定的方式。要从保护当事人诉权、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再审监督权的角度出发,同法院协商尽量依法给申请人申请再审书面裁定。如法院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过了三个月的办案时限,对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作出书面裁定,承办人可在申诉人申请再审的材料上,注明申请人到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间等内容说明,这样有利于法院与检察机关在办理申请人申请再审监督案件上的衔接,有利于申诉人充分行使再审监督权。

2、检察机关对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申请人,可要求其提供已到法院申请再审经过的有力证据。在通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录音、录像再也不是难事了,这些技术已被普通大多数人所掌握,为了证明再审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的再审时限,已到法院申请再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到法院申请再审过程中的录音或录像,这样就能有力证明检察机关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前置条件,即申请人依法在六个月内到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客观事实。

3、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的必要,可到法院接待室调取接待记录、接待录像。随着各地法院基础建设的不断提升和规范司法行为的深入开展,一些法院在接待室安有录像设备,还有的法院有接待登记记录,检察机关要协商法院提供申请人到法院申请再审的记录、影像资料,已此证实申请人到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间和事实经过,为检察机关受理申请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提供证据证明,保障申请人申请再审监督权的依法有效行使。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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