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的约束力,但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可以适用再审申请人徐光明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通湖区管委会)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行终10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8年7月27日上午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徐光明与其委托代理人夏建新,被申请人大通湖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志伟、江云辉,到庭参加询问。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一人公司年度审计报告需要达到何种标准才能证明其财产的独立性?再审申请人薛长力、李玲、张某1、张某3、张某2(以下简称薛长力方)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辣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府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上海辣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辣辣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沪02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2)沪民申132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被征地农民有权请求县级政府履行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方正秋因诉四川省珙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珙县政府)履行征地补偿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4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而再审的案件是否还能继续申请再审?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又作出的裁判是否能继续申请再审,略存争议。对此最高法曾作出的裁定也并无统一意见,甚至在(2019)最高法民申3209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对于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是否为再审判决,以及重审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争议和不同做法”。
起诉“被监禁的人”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监禁”应如何理解再审申请人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一审被告唐雨东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知民初字第129-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814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再审期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股权转让协议交易主体不明,协议能否成立?股权是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公司法等法律亦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转让作出了一系列程序上的要求,从该角度来看,股份转让的对象是否明确对于合同是否成立产生重大影响。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原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郑某、湛江市一品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石公司)诉称:2007年7月20日郑某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压力锅(高压锅)”等。2010年2月上述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6175220(以下简称涉案商标)。
认定为“业主”是否即意味着认定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第2款关于“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解决业主身份的认定问题,从而为业主生活共同体的稳定,乃至于业主自治的代表性和合理性奠定可操作的基础和前提。但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除非具有法定的情形,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即“可以认定为业主”并不等于承认其当然享有该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人民法院审级监督体系建设,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推动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现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制定本意见。
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的,法院是否可直接执行该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但担保人并未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而是一般的民事担保。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义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债权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