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持股100%的股东能否替代公司作出股权转让的决定?一方面原审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有双方“一致同意以转让东莞怡某公司股权的方式来实现合同目的”的内容,蔡某于本案所述内容,逻辑难以自洽。蔡某虽主张不应过分强调一人公司独立意志,赋予梁某随意毁约权,但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再审”的六个实务解答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法院对于“两造”都是平等对待的,在实体处理上,是对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和被申请人的抗辩依法作出裁判。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以求在再审审理范围内尽可能覆盖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故没有必要再专门赋予被申请人对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权。
提交再审申请书应注意以下几点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当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实习律师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判决书中有关返还股权的判项,能否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内乡法院(2016)豫1325民初第703号民事判决关于“创某公司在彩某公司的案涉19%股权归钱某所有”的判项,只能解读为系针对合同解除产生的股权返还请求权这一债权所作出的确认,并非对案涉股权归属的确权。况且,在该民事判决作出之前,案涉股权已经被江苏高院依法查封冻结,具有限制权利变动的法定效力。因此,内乡法院(2016)豫1325民初第703号民事判决的生效,并不能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钱某仅得因该民事判决而要求创某公司返还案涉股权。
王某、刘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4524号
再审程序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再审时原判决尚未撤销,如果允许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且得到支持,必然要变更原判决,而这种情况下,原判决有可能错误,也有可能没有错误,如果是后者,就会出现原判决没有错误却撤销原判决的情况,“显然违背了再审是对原审生效裁判存在的错误进行纠正的救济程序的宗旨,导致不存在错误的裁判的既判力因当事人诉请的变更或增加而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华嘉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豪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15号】明确:债务人以其房屋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故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原诉讼请求和主张不得随意变更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原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仍对其有约束力。再审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变更其原先主张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这个角度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并非是“另起炉灶重开张”,而应该是原有诉讼程序的继续。
再审应覆盖当事人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也是长期困扰再审案件审理的一个问题。《审判监督解释》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按照这一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限于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因抗诉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申请人的部分请求。
指令再审、发回重审裁定应阐明具体理由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不规范司法行为作出的规定。有的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时习惯附内部函进一步说明。附内部函的做法,容易将法定裁判文书虚化、简单化,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也不符合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