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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仅有一条关于“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与“院长发现”纠错程序有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现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总结:任何法院都可以通过院长发现程序就本院的裁判文书进行纠错;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院长发现纠错程序不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申请过再审、检察院是否抗诉为前提;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法院可以通过院长发现纠错程序启动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