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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专栏简介

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协议约定经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未实际付款,协议依然可以生效
    日期:2023-08-29 点击:21次

    协议约定经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未实际付款,协议依然可以生效再审申请人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医疗公司)、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巴公司)、刘伟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文本参考
    日期:2023-08-29 点击:77次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文本参考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送达地址与上述住址不同时应另行单独写明)。电话号码:××××。

  • 再审申请书参考文本
    日期:2023-08-29 点击:45次

    再审申请书参考文本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即使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也不能启动再审
    日期:2023-08-28 点击:50次

    即使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也不能启动再审即使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真实合法,无论永昌信用社于2019年5月20日向杨振武催收贷款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均不宜启动再审程序。杨振武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杨振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 当事人故意规避法院的送达,其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是否具有再审利益?
    日期:2023-08-28 点击:22次

    当事人故意规避法院的送达,其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是否具有再审利益?由于张某平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另外,从其所提交所谓新的证据中,并未发现可证实与本案有关联的直接且明确的事实,亦未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标准,故其此项申请理由因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 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日期:2023-08-28 点击:32次

    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 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不能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28 点击:38次

    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不能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一方当事人上诉后作出的裁判是否属于再审裁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征求了立法机关的意见后,有了明确的认识,认为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坚持“有限再审”原则及“2+1+1”路线图。

  • 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
    日期:2023-08-28 点击:26次

    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原审审理期限虽然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但已经审批。且原审是否存在超审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即现民诉法第207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故当事人以此作为再审申请的事由不能成立。

  •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日期:2023-08-27 点击:192次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鉴定费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日期:2023-08-26 点击:23次

    鉴定费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鉴定费用负担问题。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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