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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再审程序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再审的对象:可以申请民事再审的裁判文书
各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已生效)、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经由各高级法院再审的案件,改变其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但并非其所有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均可申请再审,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生效裁定书方可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期限:
(一)一般情况,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二)以下几种情况,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案外人对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损害其案外人的民事权益,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提出再审。
申请再审的方式:
一般来说,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出。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或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实践当中申请再审一般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比较多,但是高级法院二审的,绝大多数在高院再审)
再审的期限:再审审查期限为三个月,裁定再审后,再审审理期限不确定。
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特别规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按照《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