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条 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或者委托外地检察院调查核实。
检察院指令调查或者委托调查的,应当发送《指令调查通知书》或者《委托调查函》,载明调查核实事项、证据线索及要求。受指令或者受委托检察院收到《指令调查通知书》或者《委托调查函》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书面回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指令或者委托的检察院。
检察院到外地调查的,当地检察院应当配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院监督中指令调查和委托调查的规定。
条文释义: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调查核实,除自行调查以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外地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在保证调查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调查效率、降低调查成本。本条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查的规定,设置了指令调查、委托调查程序。指令调查,是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委托调查是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司法适用:
实践中应当注意:一是人民检察院指令调查或者委托调查的,应当发送《指令调查通知书》或者《委托调查函》。《指令调查通知书》或者《委托调查函》应当载明调查核实事项、证据线索及要求,以确保调查核实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受指令或者受委托人民检察院收到《指令调查通知书》或者《委托调查函》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书面回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指令或者委托的人民检察院。三是受指令或者受委托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协助调查核实,不得推托阻碍。
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