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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基本制作要求

日期:2023-10-27 来源:| 作者:| 阅读:1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基本制作要求

作者:王水明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这一基本任务体现到民事诉讼监督个案之中,就是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因此,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应当成为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重要目标。办案实践中,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不仅量比较大,而且当事人认为其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处理不当,可能会致使难以服判息诉。那么,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该如何制作,如何通过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制作为服判息诉助力,笔者认为,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准确把握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制作原则。民事诉讼监督事关维护司法公正,事关化解矛盾,事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在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时,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化解矛盾原则。作为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司法救济程序,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不仅承担着监督职能,更承担着化解矛盾职责。办案实践中,面对当事人诉求无法解决,其内心积蓄已久的不满情绪无法化解,要通过有理有节的说理,积极回应当事人诉求,以高质量的文书说理,努力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二是彰显公平正义。民事诉讼监督是一种司法活动,必须将公平正义作为监督的基本理念。为此,在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时,要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并通过说理,将普遍正义转化为个案正义,努力做到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精神。

明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制作要求。一是表述上应体现实践理性。实践理性的特质在于,重视法实施过程中的理性以及个案解决的理性,它的理性存在于个案的处理中。由此引申出来的是,在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时,要突出个案解决,以简洁明了的表述,在个案中把法律理论宣讲得透彻明了、清晰严谨。主要是指行文简明扼要,直切要害,针对申请监督意见给予直接明确回应,不含蓄、不迂回。同时要避免长篇大论,啰嗦重复;尽量回避裁判中存在的瑕疵,比如: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别字、表述不当等,不要出现类似的表述,如“生效裁判虽然认定事实错误,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等内容,因为这会给申请人带来不解与困惑:既然认定有错,为何不予监督?申请人也许不熟悉法律,不会去考虑实体处理是否不当,可能会抓住“错误”两字断章取义,从而导致服判息诉难度增大。二是说理上,体现抽象理性。所谓抽象理性,是指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运用于个案,如何实现?须借助于说理这个桥梁。具体来说,就是在说理时宜有弹性不宜生硬。有弹性是指不直接反驳申请人,采取柔和的方式把不支持的理由说明白说清楚,不生硬就是以客观中性的态度表明观点,尽量少下、不下断然性、果断性的结论。言下之意就是,讲求一种衡平意识,本着充分理解申请人心理、充分照顾申请人情绪的原则,尽量不采取生硬的语气,并将法理人情国法融入说理之中,努力消除申请人的不满。三是语言风格上,体现法学语言风格。比如要做到直观、精确,舍弃抽象的概念,转而使用直观形象的概念;准确使用法律术语,逻辑正确地表达。再比如,多使用柔性语言,举例来说,这一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裁量范围,这一认定并无明显不当、并无不当、并无不妥等,在彰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客观中立立场的同时,给当事人一种严谨理性平和的印象。

重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制作效果。如前所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最终所要达到的效果是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因此,最佳的效果是通过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充分、严谨的说理,实现以理服人,并最终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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