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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监督规则》强化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职能,但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情形,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呢?
法曹君认为,依申请启动与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根本区别在于启动主体不同。依申请启动,虽然需要检察机关审查,但只要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启动,并无过多裁量权,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还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救济。
依职权启动,程序启动权在检察机关,具体由民事检察部门决定,受理主要是履行登记手续。依职权监督案件的材料来源比较多,可以是其他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自行发现,检察机关其他内设部门发现后通报。
实践中,依申请启动与依职权启动的案件范围并非泾渭分明,可能存在交叉地带。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情形中涉及“两益”保护、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类型,都可能即符合依申请启动条件,又同时符合依职权启动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当然有申请监督的权利。
对于仅符合依职权启动的案件,当事人、其他民事主体是否有申请监督权?比如,检察机关针对残疾人士权益保护提出一一起公益诉讼案,法院裁判未予支持,这种情况下只有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监督。如果检察机关未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相关残疾人士、残联等民事主体对法院裁判不服,是否可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呢?
法曹君认为,由于上述案件属于依职权监督案件,相关残疾人士、残联等民事主体的申请,不具有启动监督程序的效力。如果上述民事主体的申请可能构成依职权民事诉讼监督线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照信访工作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