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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 >> 监督须知

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要注意什么

日期:2023-06-06 来源:| 作者:| 阅读:1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修改后民诉法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作出的重大调整,其立法本意在于规范当事人申诉途径,切实解决重复申诉的问题。笔者认为,理解和适用第209条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法院自我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原则,体现了检察监督属于救济式监督的本质;二是下级院审查在先,上级院审查抗诉在后的原则,即遵循同级受理、同级审查的规定,体现了同级监督的理念。 

第二,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条件。从第209条规定看,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必须符合三种情形之一,一是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应当明确的是,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主体既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即不论是哪级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均应视为符合该情形。二是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这里的“逾期”原则上应是超过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当然,由于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因而,例外情况下的“逾期”应根据延长时间而定。三是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这里应予明确明显错误的含义,所谓明显错误,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只要当事人认为再审裁判存在错误,就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第三,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案件的审查要求。一是审查期限。依照修改后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笔者认为,三个月审查期限并非不变期间,特定的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如调阅法院诉讼卷宗、委托鉴定等期间,由于这些期间并非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所能控制,因此不应计入审查期间。 

另外,三个月的办案期限应当解释为一级检察院的办案期限,在提请抗诉案件中,上下两级检察院都对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分别计算三个月的办案期限。二是审查次数以一次为限,无论检察机关作出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还是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均不得再次申请检察监督。三是审查决定形式,检察院经审查后,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最终作出提出检察建议、提出抗诉和不予监督三种决定。 

第四,第209条与第208条之间的关系。从立法本意分析,第209条解决的是当事人的申请监督问题,第208条解决的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问题,即当事人申请监督仅是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的方式之一,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对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件符合监督条件的,还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依此理解,可以认为第208条的内容涵盖了第209条。

(作者:王水明 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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