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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专栏简介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芯片量产测试系统”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保全措施案
    日期:2023-11-08 点击:13次

    “芯片量产测试系统”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保全措施案本案系人民法院首次在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时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探索。案件发回重审时采取临时行为保全措施,有效降低了涉案技术信息再次被非法披露、使用的风险,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具有示范意义。

  • 先行诉讼保全和申请执行,不影响后续案件参与分配,优先受偿债权不包括利息部分
    日期:2023-11-04 点击:17次

    先行诉讼保全和申请执行,不影响后续案件参与分配,优先受偿债权不包括利息部分再审申请人郑龙桂因与被申请人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珠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兴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新景街萧岗经济联合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越秀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先入伙,后签订《合伙协议》,不能以解除合伙协议方式退出合伙企业
    日期:2023-10-31 点击:12次

    先入伙,后签订《合伙协议》,不能以解除合伙协议方式退出合伙企业本案巨杉公司申请再审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够通过行使《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以解除《合伙协议》的方式,使自己退出合伙企业。

  •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对其原法定代表人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予解除
    日期:2023-10-31 点击:19次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对其原法定代表人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予解除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对其原法定代表人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予解除,应当依法判断原法定代表人是否仍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申请执行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日期:2023-10-30 点击:17次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国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公共设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源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国源贸易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如何理解和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及第17条的规定
    日期:2023-10-28 点击:29次

    如何理解和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及第17条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在何种情形下,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
    日期:2023-10-28 点击:15次

    在何种情形下,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根据当时有效的《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规定,我国实行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依法定登记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推定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是不动产的权利人,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

  • 银行转账凭证上注明“借款”用途的,转款人可否据此主张与收款人形成借贷关系并诉求其还款
    日期:2023-10-27 点击:40次

    银行转账凭证上注明“借款”用途的,转款人可否据此主张与收款人形成借贷关系并诉求其还款再审申请人陕西高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淄博嘉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兴明、王春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89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邱富民,嘉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元慧、曹忠凯,高兴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新、陈星星,王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新、吴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时的正当维权路径及处理方式
    日期:2023-10-25 点击:18次

    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时的正当维权路径及处理方式,再审申请人马清华、马静茹、李玲因诉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北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行终8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3439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2020年2月27日,本院编立提审案号,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5月27日上午通过移动微法院,采用视频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马清华、马静茹、李玲及其委托代理人纪召兵,被申请人河北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郑会,通过视频方式参加询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 买卖双方约定买方未在指定期限内付款则“合同无效”,应如何理解
    日期:2023-10-15 点击:24次

    买卖双方约定买方未在指定期限内付款则“合同无效”,应如何理解再审申请人张崇超因与被申请人刘荣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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