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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专栏简介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刑事判决执行“没收被告人个人全部财产”时,仍应考虑是否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形
    日期:2023-12-18 点击:14次

    刑事判决执行“没收被告人个人全部财产”时,仍应考虑是否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形李某芝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作出的(2021)湘执复8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当事人为调解做出的让步涉及到另一法律关系中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该主体能否以此要求相应免责
    日期:2023-12-17 点击:17次

    当事人为调解做出的让步涉及到另一法律关系中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该主体能否以此要求相应免责再审申请人临泽县富民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临泽支行)及一审被告临泽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泽奥瑞金公司)、北京奥瑞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奥瑞金公司)、北京士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士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 如何审查和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日期:2023-12-15 点击:33次

    如何审查和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再审申请人李存盛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瑞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圣源公司)、奚向军、张磊、原审被告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暨自治区和谐生态城区和城乡一体化吐鲁番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示范区管委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终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司法最终原则
    日期:2023-12-14 点击:11次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司法最终原则本案争议仍处于待决状态。二审判决方式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及时作出赔偿判决。遂裁定本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 原被告均未提出解约但庭审中均同意解约,而法院未作为判项列出的,是否属遗漏诉讼请求
    日期:2023-12-14 点击:22次

    原被告均未提出解约但庭审中均同意解约,而法院未作为判项列出的,是否属遗漏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四川宜宾长茂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天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宁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其连带责任是否因股权转让而消灭
    日期:2023-12-13 点击:11次

    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其连带责任是否因股权转让而消灭李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非劳动合同的双方可否就“竞业限制”条款作出约定
    日期:2023-12-13 点击:12次

    非劳动合同的双方可否就“竞业限制”条款作出约定再审申请人陆昀因与被申请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终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
    日期:2023-12-10 点击:9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再审申请人黄某军、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 债权人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日期:2023-12-07 点击:12次

    债权人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再审申请人李召博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万宁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3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应当优先受偿
    日期:2023-12-07 点击:12次

    迟延履行利息是否应当优先受偿信达河南分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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