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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专栏简介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日期:2023-09-07 点击:4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推动人民法庭工作不断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3-09-06 点击:3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 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日期:2023-09-06 点击:15次

    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诉辩对抗情况,对其所主张事由或请求适当调整并补充相应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一般来讲,只要没有实质上超出之前诉请主张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适时安排对质答辩等审理活动,以便查明事实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经进行过庭审辩论,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同意接受某商公司补充的证据并就其调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 当事人在庭审时的委托代理手续不齐全并于庭审后补交的,法院是否应按其缺席审判
    日期:2023-09-05 点击:18次

    当事人在庭审时的委托代理手续不齐全并于庭审后补交的,法院是否应按其缺席审判再审申请人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乃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终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刑事羁押,法院仍按其地址确认书送达开庭传票未果而缺席审判系违反法定程序
    日期:2023-09-05 点击:19次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被刑事羁押,法院仍按其地址确认书送达开庭传票未果而缺席审判系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吕振玲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洛阳市经贸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洛阳农商行)、一审被告洛阳宝元人防防护防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元公司)、洛阳中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先公司)、韩松琪、吴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
    日期:2023-09-04 点击:5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23-09-04 点击:45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人事任免名单
    日期:2023-09-03 点击:99次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人事任免名单任命邓修明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姜启波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 当事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日期:2023-09-03 点击:18次

    当事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航保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青岛金城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适用法律必须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
    日期:2023-09-03 点击:21次

    适用法律必须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8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6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据此,适用法律必须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另,参照《民诉法解释》第405第1款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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