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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是人不是神,不可能不办错案!

日期:2024-03-25 来源:| 作者:|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胡云腾大法官:司法人员是人不是神,不可能不办错案!

胡云腾,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

本文转载自《 中国法律评论》,原标题为:到底什么算是错案?认定程序和标准是什么?(仅供交流学习)

错案形成的原因、纠正和追责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可以写一篇大文章讨论。

首先什么是错案,那肯定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案件,要么是事实认定错了,要么是法律适用错了,这是一般的概念。何为事实认定错误?何为法律适用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无非就是三个,一个是真假问题,本来是假的把它搞成真的,这就是错了。还有可能由于证据不充分,既不能确定是错案也不能确定不是错案,这实际上就是疑案。疑案按照现在法律规定那也是无罪的,那也是错案。还有一个就是部分错案、部分不错,像2016年年底我们第二巡回法庭审理的长春孙氏三兄弟涉及黑社会案件,原审一共定了十几个罪名,最后我们纠正了一部分,属于部分错部分不错,当然这也是错案。

法律适用错案,分为定性错误和法律责任确定错误,就刑事案件而言,就是错认罪名和量刑畸轻畸重。

错案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觉得还是要依照法律规定。错案由谁来认定?当然是人民法院。如果撇开人民法院说哪个案件是错案、哪个不是错案,那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乱套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认定为有罪,那么,未经人民法院裁判,任何案件都不能认定为错案,这也是必然的结论。

关于错案认定的程序,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靠申诉、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至于上下级法院是否认识一致,这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得非常清楚,那就是上级法院说了算。下级法院讲这个案子没错,如果上级法院最后认为这个案子错了,那就是一个错案。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认为某一个案子是错案,指令某个高级人民法院去审,最后该高级人民法院把它维持了。如果第二巡回法庭坚持认为是错案,那我们就可以通过再审把它改过来。即使检察机关抗诉认为是错案或者不是错案,如果法院经过审理后与检察机关的认识不一致,那检察机关也得服从法院的裁判。

所以说,关于是否为错案的最终认定权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当法院内部认识不一致时,那就在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错案和错案的责任追究是两个问题。我的观点是应当分开,如果把两个黏糊到一起,那有可能出问题,会影响错案的纠正。

本来我们讲错案责任追究是为了防范错案,是为了减少错案,但是如果弄得不好,它可能既防范不了错案,又很难纠正错案。错案的责任追究更加复杂,因为错案的责任往往不是一个人的,甚至不是一个部门的。比如在聂树斌案中,当年参加侦查的人员就有几十个人,到检察院又有几个人,到法院两审还有很多人。

第二个就是责任形成的原因大小不一样,可能这个机关大一点,那个机关小一点,怎么界分也很复杂。

第三个就是从主观上看,过错也很复杂,有的是故意造假——虽然到现在发现的司法人员故意造假案的情况是极其罕见的;另一方面就是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最后造成冤假错案。

如果追究,我认为就是对故意造假案和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错案,才应当纳入责任追究的范围;如果没有故意,或者仅仅是工作上的失误,仅仅是因当时的能力水平,进行追究可能就是不合理的。

错案的责任追究客观上比错案的纠正更加复杂。不是谁袒护谁,因为对司法人员追究错案责任,与追究行为人违法犯罪的责任是一样的,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舍此另立规矩。由于错案往往年代久远、时过境迁,像在聂树斌案中,办案人员有的早都退休了,有的已经去世了,甚至有的证人都不在了,追究起来难度更大。

所以,发现错案必须纠正,这个立场必须坚定,绝不能因为怕被纠错而不纠正;对错案必须追责,这个态度必须明确,绝不能只纠正错案了事;同时,如何纠正错案的责任,则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司法人员是人不是神,不可能不办错案,违反事实和法律搞过度追究,当今世界各国我还没有见到,说明其中必有道理。

错案追究今后要由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专门负责,现在由公、检、法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就可以追诉。发生错案后,对有关人员进行惩戒的时候,无论是现在还是今后,都会赋予当事人申辩的权利和救济的渠道。如果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他作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可以向追责单位反映他的意见;如果不服他可以上诉,即使终审了他还可以申诉,这个渠道应该是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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