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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

日期:2023-05-09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2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岀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是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2款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提岀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更加简便,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无需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即可。但检察建议不必然发生案件再审的法律效果,接受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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