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案件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岀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以下判决、裁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一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上述程序均属非讼程序,适用上述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一旦发生错误,有相应的程序予以纠正或者救济,不需要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亦不必要对此类判决、裁定提岀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二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婚姻关系一经解除,当事人即可再婚,如果对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裁判文书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将严重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4条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三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外的裁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对裁定是否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问题上一直秉持审慎态度。裁定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涉及程序性事项。一般而言,程序性事项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一般小于实体性事项,且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少数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等权利的行使来达到拖延诉讼等目的。因此,在我国司法资源还较为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仅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这两类涉及当事人基本诉权的裁定列入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范围,其他裁定均不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