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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研究专栏简介

再审研究所论述的问题涉及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各个主要方面,其中对民事再审的各个相关概念、再审诉权、再审诉讼标的、再审案件的管辖、再审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主观要件和法定事由、再审程序背后的各项理念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

  • 再审的对象及适用范围
    日期:2023-04-05 点击:34次

    再审的对象及适用范围(1)法院对调解书启动再审:生效的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2)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再审的事由: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合法原则。(3)检察机关监督调解书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再审程序的性质特点
    日期:2023-04-05 点击:56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二阶段性:再审的启动程序(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启动条件)+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 重审也不是必须改判,再审申请理由写不好,会让再审的努力白费
    日期:2023-04-04 点击:26次

    重审也不是必须改判,再审申请理由写不好,会让再审的努力白费实践中发回重审也不改判的理由千奇百怪,不可能全部罗列出来,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实再审程序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错了还让原审法院重审,确有不合理之处,不过该问题也有解决的办法,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因枉法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交给原审法院重审,这一点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必须牢记在心。

  • 民事再审误区一:再审申请书不重要
    日期:2023-03-31 点击:23次

    民事再审误区一:再审申请书不重要有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往往误认为,纠正原裁判错误是法院职责所在,其只要随便提交个申请再审书即可。殊不知,民事再审仍然要受到处分原则约束,且不是所有的原审错误都必须通过或者能够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 民事再审误区二:不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材料可提高再审率
    日期:2023-03-31 点击:35次

    民事再审误区二:不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材料可提高再审率让法官在审查时只看到对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部分内容,以达到裁定再审目的。且不说,对方当事人可能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仅就裁定驳回还是启动再审的结论选择而言,法官选择前者面临的风险较小。没有一个负责任的法官会在基本案情或争议内容不清的情况下,草率裁定再审,以致后来的再审裁判陷于被动。况且,大多数法院要求需要裁定再审的案件,应调阅原审卷宗。

  • 民事再审误区三:再审审查案件三个月内必定审查完毕
    日期:2023-03-31 点击:161次

    民事再审误区三:再审审查案件三个月内必定审查完毕因此,作为再审申请人不应急于要审查结果,一定程度上,审查时间越长,裁定再审的可能性越大。

  • 民事再审误区四:询问等于开庭,所有审查案件都要询问
    日期:2023-03-31 点击:812次

    民事再审误区四:询问等于开庭,所有审查案件都要询问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就一定会进行询问。只有“新证据”成立,拟裁定再审的,才必须询问。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中所谓的“新证据”并未达到推翻生效裁判的实质要件,可以不经询问直接裁定驳回申请。

  • 民事再审误区五: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主张的理由不能纳入再审审查范围
    日期:2023-03-31 点击:106次

    民事再审误区五: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主张的理由不能纳入再审审查范围除了新证据的再审事由外,多数情况下,原告申请再审时的主张往往不会超出原审的主张,否则就很有可能构成另一诉讼标的,需要另案解决。而被告享有多种抗辩(权),其为再审申请人时,审查范围问题就显得更为典型,故以下以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为例。

  • 民事再审误区六:申请再审期间对需要鉴定的问题无法审查
    日期:2023-03-31 点击:60次

    民事再审误区六:申请再审期间对需要鉴定的问题无法审查申请鉴定是当事人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权利,再审审查的对象是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再审事由。因此,《解释》第399条规定,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申请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鉴定程序应当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不是法院委托所形成的鉴定结果不是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

  • 民事再审误区七: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至少申请再审一次
    日期:2023-03-31 点击:19次

    民事再审误区七: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至少申请再审一次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原一、二审裁判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服,都有权申请再审,但对再审裁判不服的除外。民诉法地2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解释》地383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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