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研究所论述的问题涉及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各个主要方面,其中对民事再审的各个相关概念、再审诉权、再审诉讼标的、再审案件的管辖、再审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主观要件和法定事由、再审程序背后的各项理念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
上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否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发回重审时,审委会成员是否应当回避我国的法律未明确规定一审判决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案件不能发回重审,也未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回避制度。在现行诉讼法中唯一能够体现审判委员会集体回避情形的是在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中。
民事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如何认定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浅析再审案件的受理审查中凸显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而再审审查作为再审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直接决定着再审程序能否启动,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救济。目前,法院在受理再审案件时,往往面临着审查条件的严格性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即时性的摩擦,这不仅给法院的受理审查带来不便,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再审程序中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吗A公司虽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其并未向本院列明或提交新的证据,仅是申请法院或申请调查令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调取证据,对此,本院认为,因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故对其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
浅析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与审理的异同所谓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再审改判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请求重新审理并改变裁判结果的案件。
对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理解及适用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就是指因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法律文书,在当事人自己认为或有关机关认为或人民法院自己认为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或有关机关交办或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再审审查的一种审判监督前置程序。
关于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和运用在民事诉讼中,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是法院进行再审的事由之—,但是现行法律对“新的证据”的范围界定模糊,过于笼统,这使得审判机关在启动再审程序时无法遵循统一的标准,从而影响法律的统—性和严肃性。为了在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裁判的稳定性之间建立一种平衡,须将再审的事由法定化,依法确定作为再审理由的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的标准,只有当生效裁判存在严重错误,严重地影响司法公正,并且必须纠正的时候才允许启动再审程序,新的证据作为法定再审事由之一,同样需要予以具体化和明确化。
当事人经过一审与二审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指令江苏省高院进行再审,江苏省高院再审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淮安中院重审。经过淮安中院和江苏省高院重新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再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1)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①对生效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相同②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方式:抗诉+再审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