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研究所论述的问题涉及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各个主要方面,其中对民事再审的各个相关概念、再审诉权、再审诉讼标的、再审案件的管辖、再审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主观要件和法定事由、再审程序背后的各项理念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辨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似乎与我国再审制度规定的启动主体相冲突,在现今民诉法的规定下,案外人显然不属于三类启动再审的主体(法院依职权、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当事人申请),其制度起源可以解释这一问题,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其实是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修改而来。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的,是否可行使选择权
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能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以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行收集新证据。人民法院仅依据其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否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关于提审、指定再审和指令再审三种再审方式三种再审方式的顺位为本院提审、指令再审、指定再审。关于如何适用,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申请再审与申诉信访的区分研究人民法院及其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公民可以就它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作为民主权利的申诉权与信访常常相连,人们通常称为信访申诉或申诉信访,它们不是进入法院的一项诉讼活动,其性质上是申辩、陈述权,属于行政性质,具有浓郁的监督色彩。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三层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享有审判监督权。
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之限制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