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发现”纠错程序进入再审的案件是否必然被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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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既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院长发现”纠错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有错误后方才再审,这难免让人产生先判后审的疑虑。但不论是院长还是审委会在“民监”字号程序中均是内部审查,再审裁定本身并不能改变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只有经再审后的裁判方能作出判决结论,因此不排除进入再审程序后合议庭审理产生与审委会不同理解认为原生效判决正确的可能性。
从实践来看,以四川高院为例,检索因民监字号而进入再审的案件,从2013年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共发布裁判文书49份,其中直接撤销原判而改判的27份,维持的14份,发回重审的8份,改判率55.1%。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因此不管从理论来看还是司法实践,因“院长发现”而纠错的案件并不必然被改判。但在近五年(2018年至2022年12月31日)裁判文书网发布的29份因“院长发现”而再审的裁判文书中,只有1份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结论,且该案为检察院抗诉案件。这是否会让人怀疑近年来因“院长发现”而再审的案件,改判率已经达到了100%?当然,裁判文书上传有限,我认为这不能代表法院的真实数据,也不能贸然得出此结论。